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退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0號上訴人峰詔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宜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退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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