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24號原告 謝志皓 被告 奚敏堯 訴訟代理人 謝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與謝文萍之結婚證書或足資證明該2人結婚日期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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