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326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文章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章前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726號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經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滿2年5月,玆據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其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文章前因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自民國97年6月3日起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2年5月,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