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泓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泓逸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第1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約2.09公克亟待處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呂泓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令入勒戒處所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第1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足稽。而被告於99年8月27日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為前次觀察勒戒效力之所及)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卷第28頁),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研發之五合一毒品檢測試劑測試後,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反應,有該檢測結果照片附卷可佐(見同上偵卷第18頁),且被告於查獲當時所親採封緘之尿液,鑑定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並有 詮昕 科技股份99年10月11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憑(見毒偵字第1756號卷第32頁),堪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