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李錢
林羿萱
林耕弘
林崇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
為新台幣379,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並提出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