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文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32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凃文修犯 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被告違反不得對
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危害被害人生活作息及精神
狀態,顯然漠視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存在。另參被告學歷為國
校畢業,家境勉持,現無業,經濟生活狀況不佳,被告凃文
修無前科,堪認素行尚稱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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