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錦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陽妙玥 ( 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
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且未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金
額、相對人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