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錦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陽妙玥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
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且未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金
額、相對人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