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洲逸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仟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