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 劉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劉惠美│ 合作金庫埔 │104年4月6日│100,000元│PC0000000│││││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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