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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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 陳文耀 被上訴人 李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