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6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賴俊南 之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