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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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貴蘭
齊健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鼎順
張皓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萬3000元元【計算式:(土地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1萬5000元×14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5分之1=333萬5000元)+(上訴人於原審陳報之房屋成交價923萬8000元,見原審卷一第44頁)+(上訴人鄭貴蘭請求被上訴人洪鼎順給付之80萬元)=1337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