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原告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王貴雲 被告 王永慶 .
王雪齡 被告王永慶. 王雪紅 被告王永慶. 王文祥 被告王永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為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王永慶為被告,因王永慶在本院審理中之97
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王月蘭 、 王文洋 、 王瑞華 、 王瑞瑜 、 王瑞慧 、 王瑞容 、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十人,其中王月蘭、王文洋於100年3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51頁),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王瑞容於100年3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89頁),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