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4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智遠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具保人 蕭湘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湘憶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蕭智遠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由具保人蕭湘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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