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據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標的,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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