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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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4年1月28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為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有94年1月28日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存卷可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偵緝字第164號卷第21頁、第29頁分別參照)。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定95年3月7日下午3時15分行準備程序,上開傳票且於94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事由;復經本院依法拘提,亦無法拘提到案,亦有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2紙存卷可按,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