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謝宜汝 住雲林縣○○市○○里○○街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謝孟芹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被告 楊榆柔

黃衣淳

黃秉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分割分法欄第二行所載「507,5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0,50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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