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謝宜汝 住雲林縣○○市○○里○○街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謝孟芹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被告 楊榆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分割分法欄第二行所載「507,5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0,50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