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陳君瑜

被告 蔡慧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

法官孫偲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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