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陳君瑜
被告 蔡慧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
法官孫偲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佾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陳君瑜
被告 蔡慧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
法官孫偲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