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呂忠仁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7月至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1月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或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若有房租之支出,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