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

原告 蕭雅雪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 律師

被告弘元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瑛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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