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八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
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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