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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