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