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