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