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О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日中分二社維字
第五0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街○○○號花洲大旅社。
(三)行為:與不特定之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即被查獲之嫖客 蔡慶村 於警
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乙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