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六號
被 告 乙○○○工業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乙○○○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玖
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
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