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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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佳陽
送達代收人 魏書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昇峰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