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恆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9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恆源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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