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貴姿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25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貴姿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其中第七行往東方向行駛至,後應增列「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