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80號聲請人 陳芝荃 律師被告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羈押前,即經醫師診斷罹患膽石病(俗稱:膽結石),並經醫師囑咐需進一步檢查,必要時需手術切除等語。被告於羈押期間,亦經常發病腹痛,與日遽增,目前病情尚非輕微,且觀諸相關醫學報告資料:膽結石之併發症計有㈠囊狀管阻塞引起膽絞痛、急性膽囊炎、膽管炎、膽囊化膿、膽囊破裂、腹膜炎、敗血症及膽結石腸阻塞。㈡膽道性阻塞性黃疸、膽管炎、膽石性胰臟炎、膽道狹窄及敗血症。㈢慢性膽囊炎續發膽囊癌之可能,亦有人提起。甚者,對老年人而言,其第一次膽結石併發症往往較嚴重,死亡率可達百分之二十,需特別加以注意並積極治療等語。可見被告 許建文 所罹患之膽石病,非同小可,仍有致命之危險性存在。而因看守所囿於相關醫療設備之不足,僅能提供舒緩疼痛之藥物,但成效有限,無法提供被告妥善徹底之治療。另本件被告雖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惟其事親至孝,羈押前幾乎每星期會回雲林老家探視年邁母親,惟因本案入所羈押而未能持續,又因母親 許林桂花 去年始逢喪偶之痛,被告深恐母親知悉被告因案入獄而深受影響,故而囑咐家人勿告知母親此事,惟數月以來,被告之母親已心生疑問,一再質疑為何被告連父親週年忌日都未能回家祭拜,甚至母親近日又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不慎摔倒,行動不便,復一再要求被告能返家探視,被告家人實無法再行瞞騙。又被告之妻 王淑華 因被告驟然遭羈押,生活、精神頓失所依,除要繼續照顧一家大小作息,亦要負擔家中沈重經濟,又要往來奔波於家中及看守所,精神實不堪負荷,致宿疾憂鬱症加重。綜上,懇請法院俯查被告之病情及家庭狀況,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令被告能親自處理相關事情,以解被告之困境,倘獲交保,被告經此數月之羈押期間當知警惕,絕無再犯之虞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芝荃律師為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有委任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陳芝荃律師為被告甲○○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詐欺及恐嚇取財罪行為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執行羈押等節,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以上情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被告所罹患之疾病經本院委請臺灣臺中看守所戒送外醫,經
戒送至臺中澄清醫院看診,由該院腸胃內科醫師 趙哲仁 診察結果認確係罹患「膽結石」,惟建議目前服藥治療等情,有臺灣臺中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之病情尚非合致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要件,其據此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尚難謂為有理由。
㈡再由被告所涉犯罪之件數高達二十件以上,以及就本件犯罪
係立於籌策犯案、設局詐賭、分派集團成員工作之主要地位及角色,且設局詐賭後,復有多起以恐嚇方式逼取被害人簽發本票、支票或給付現金等情以觀,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上開犯罪行為之虞;況本件亦有被害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情,表示同案部分被告已經具保停止羈押,被害人知悉此情,惶恐不已,深恐再次受害等節,亦有陳情函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此等羈押之事由難以具保之方式代之。
四、綜上所述,因認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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