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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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幫助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幫助詐欺罪││││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3月,如│││(保安處分/褫奪│,如易服勞役,以│易科罰金,以新臺│││公權)│新臺幣2千元折算1│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1日│95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756號│緝字第17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豐交簡字第│96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507號│512號│││├────┼────────┼────────┼────────┤││判決│96.06.06│96.07.1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豐交簡字第│96年度豐簡字第│││判決││507號│512號│││├────┼────────┼────────┼────────┤││判決│96.07.02│96.08.0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9條│19條││├────────┼────────┼────────┼────────┤│減刑後徒刑、拘役│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如易服勞役,以│,如易科罰金,以│││公權期間│新臺幣2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罰│臺中地檢96年度執││││執字第512號│字第11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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