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吳嘉榮
訴訟代理人  宋惠婷
被   告  何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何正義收受價金後未將線上遊戲寶
物移轉予原告,爰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等語。本件被告何正義
之住所在新北市萬里區,有被告何正義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