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怡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駁回其請求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950元,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
人給付33萬6,840元本息,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1萬
86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萬4,021元(計算式:410,
861-336,840=74,02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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