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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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14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間結婚,婚後與公婆、大伯一家多人同財共居五年,育有二子一女,至七十年間一家五口搬遷至永和獨自居住,被告即鮮少給原告生活費,且常夜不歸營,甚至會暴力相向,原告及小孩之生活費只能靠原告每個月新台幣六千至一萬多元之薪資,偶受鄰居好心提供飯菜、舊衣,日子過地十分辛苦。而於八十三年十月間,被告更將原告及子女棲身之地,即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五樓之房屋賣掉,雖另外租屋讓原告及子女居住,但被告卻常未繳房租,讓原告常受房東催繳房租之壓力,否則要求搬家之威脅。被告更只在過年過節返家幾次,至八十六年間索性不回家。嗣因原告之經濟負擔沈重,只好於八十六年間另尋房租較便宜之房屋。惟因被告早已不顧原告及子女生活,不知去向,故亦無法向其通知原告搬家消息,至八十七年原告向轄區派出所申報被告行蹤不明,原告亦留有住址,後被告不知如何撤銷失蹤紀錄,卻仍不見被告來找原告或子女。故自八十六年,即完全不與原告等聯絡,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
(二)兩造婚姻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常對原告暴力相向,此有八紙驗傷診斷書為憑。當時原告亦曾對被告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嗣又念及小孩尚年幼,一旦離婚被告又不願放棄小孩之監護權,只好隱忍撤回告訴。是兩造同住期間,被告對原告慣行毆打,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為此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原告主張兩造於六十五年間結婚,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現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證。原告又主張被告自八十六年間起即拒不返家,亦不提供原告及子女生活費,並繼絕聯絡;且於兩造婚姻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常對原告暴力相向等事實,亦據原告提出驗傷診斷書八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處七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0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三件為證。並據證人即兩造之女乙○○證稱:「爸爸現在沒有跟我們一起住,他在我讀國中時,大約民國八十三年間就很少回來,到八十六年就從來沒有回來了,他沒有提供我們生活費,也沒有跟我們聯絡過,我也不知道他的下落,因為他外面有女人。」「爸爸還在家裡的時候,只要他回來就會打媽媽,我從小看到大,他會把媽媽抓起來摔,還會對媽媽拳打腳踢,他打媽媽都直接打要害。」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又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亦為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有明文規定。且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一千零一條明文規定,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參見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一號判例)。經查,兩造結婚後,育有三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於雙方婚姻共同生活期間,無故多次毆打原告成傷,將原告抓起來摔,對原告拳打腳踢,令原告身體上、精神上遭受到莫大的痛苦,實已逾越夫妻間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已足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事。且被告自八十六年間起即拒不返家,亦不提供原告及子女之生活費用,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條及判例要旨,被告自係惡意遺棄原告,且其狀態仍在繼續中。是原告以前開事由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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