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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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9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勝雄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信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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