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陳瑞娥 被告精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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