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真武宮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福 原告 楊金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紀添福
紀 陳水炎 紀錦爐 張清溪 張路生 張鴻文 洪清爐 紀再發紀再添 紀秋香 張新 春張新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8,07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04元×面積15,67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20
0分之709(計算式:8,400分之582+2,100分之209=4,20
0分之709)=4,508,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