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李良鋸 被上訴人 黃隆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黃隆文,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