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87號原告 蔡梅苓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星翰 律師
蕭聖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馮莉雅┌─────┬─────────────────┬─────────────────┐│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原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及正本第1│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項主文│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算之利息。│五計算之利息。│├─────┼─────────────────┼─────────────────┤│原判決原本│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至勞│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及正本第2│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項主文│戶。│個人專戶。│├─────┼─────────────────┼─────────────────┤│原判決原本│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及正本第4│告負擔。│告負擔。││項主文│││├─────┼─────────────────┼─────────────────┤│原判決原本│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及正本第5│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項主文│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