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盧志龍 被告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盧志龍 被告 黃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