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六號聲請人 張坤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法院即應依職權進行,除有當然停止或合意停止情形,無庸裁定,訴訟程序即停止進行外,法院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訴訟程序裁定停止之原因,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類),且認有必要者,始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聲請本院停止該上訴事件之訴訟程序,並未具有何法定原因或認有必要,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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