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勝裕 發支
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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