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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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張竣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一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原裁定主文欄「處罰鍰新臺幣染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
鍰新臺幣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又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
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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