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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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張賜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英 、 陳丁進 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美英、陳丁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