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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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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