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辜逸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春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