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李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未依約還款,爰起訴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惟查: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7日變更住所地
為高雄市○○區○○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據上開
以原就被之原則,爰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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