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玉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玉簡字第33號
原   告  張裕國
訴訟代理人  田秋森
被   告  潘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國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有如下事項應予
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後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陳報如下事
項: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原告之土地之面積為何?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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