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葉林周
訴訟代理人  陳行易
被   告  凌仁宗
被   告  凌仁國
被   告  凌仁獅
被   告  葉凌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12月13日下午2時
5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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