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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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林鴻達
被   告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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